2.霭氏在早年的作品里,也往往用“平等”这个名字;要是仅仅用于法律一方面,当然不成多大问题,但若把它适用到生活的全部,霭氏自己也知其未妥。霭氏在1929年修正的《男与女》的序文里,便提出“均值”(Equivalence)的概念,来替代“平等”(Equality)的概念。现在译文中,不论其所应用的为法律方面与否,一概译作“平等”,以存其旧。——译者
3.见杜那尔曾《妇女简史》(Donaldson,Woman),第196、241页及以后。尼佐尔特在《埃及的婚姻》(Nielzold,Die Ehe in“Agypten”)第17页上说起提奥多罗斯(Diodorus)所说的埃及没有私生子的话似乎还应加以注解,不应按着字面接受。但无论如何,埃及的私生子在社会上并没有什么不方便处,却终究是一大事实。
4.见亚美利诺《埃及人的道德》(Amélineau,La Morale Egyptienne),第194页,又霍布豪斯《演化中的道德》(Hobhouse,Morals in Evolution),第一册,第187页;又白脱瑞《古埃及的宗教与良心》(Flinders Pelrie,Religion and Conscient in Ancient Egypt),第131页及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