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国政府而言,进口许可证制度与关税保护手段相比,操作起来更为简便、有效。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工业等有时需要采用这种制度,有时一些发达国家在某些领域也会利用进口许可证制度来对本国的相关产业加以保护。
进口许可证制度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其对一国的对外贸易和国内产业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该制度如运用不当,将会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无法公平竞争、限制国际贸易流量,从而与WTO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GATT1947在第8、11、13条中对进口许可证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主要原则是不允许设立进口许可证,但允许存在适当例外,比如源于农产品贸易,商品分类、分级的需要等。但是,其对进口许可证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实施细节未作详细规定。为了克服GATT对进口许可证制度规定的不足,在东京回合中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协议结合GATT相关条款对进口许可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透明度和进口配额分配提出详细要求,为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者和持有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等等。但是,该协议在某些规定上用语比较模糊。而且,协议是由GATT各个缔约方自愿接受的,只对为数不多的接受方生效(至乌拉圭回合开始时只有23国在协议上签字),缺乏广泛性和有效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