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是一种固定不会改变的关系。从一个运动的物体到另一个运动的物体之间,一切运动都是按照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取得、增加、减少或丧失的;每一种特殊情况都有齐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恒定性。
有理智的特别的实体可以自己制定自己的法,此外,还有不是自己制定的法。在理智实体存在之前,它们可能是理智实体,所以它们有着可能的关系、有着可能的法。制定的法产生之前,它们就已经有可能的公道关系了。说在制定的法或禁止之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道不公道,就等于是在说人们在画出圆形以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一样。
所以,必须承认,公道关系是先于这些制定法所确定的关系。比方,如果有了人类社会,遵守这些社会的法才算是公道的;如果有某些理智的实体接受了另一实体的恩惠,那么他们就应对他感恩;如果有一个理智实体创造了另一个理智实体,被创造者就应当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从属地位;如果一个理智实体对另一个理智实体作了恶,那就应当接受同样的恶;诸如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