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项例外规定: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对服务地点的指定及在某一缔约方司法管辖中对代理人的指定。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可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节 市场准入原则
一、市场准入原则的含义
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是指WTO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其最大特点是体现一个时间的过渡和国别的差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市场准入原则就一个国家(WTO成员方)而言,其意味着一个国家(WTO成员方)的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也就是一国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另一国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
实现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是WTO一直致力的目标,如何实现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呢?除了我们上面论述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确立资格上的平等之外,市场准入原则进一步推动了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通过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降低关税、取消或减少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成员对开放其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就是落实市场准入原则的具体步骤。市场准入原则的确立当然并不意味着WTO成员方需要排除商品、资本和服务自由流通的所有障碍,它只确立了WTO各成员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