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珍主张护理费480 元,按照每天60 元,住院8 天计算。孙仁芳对护理费没有异议。根据刘天珍的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及当地护工报酬,法院认定刘天珍的护理费为480 元;4. 营养费。刘天珍主张营养费3640 元,按照每天10 元,住院天数8 天,出院之后主张1 年,合计营养天数364天。孙仁芳对营养费标准没有异议,但认为营养天数过高,出院营养期认可1 到2 个月。根据刘天珍的伤情需要一定的营养,酌定刘天珍的营养费为10 元/ 天×(8 + 30)天= 380 元;5. 误工费。刘天珍主张误工费每月2200 元,误工天数6 个月,合计为13200 元,其并没有提供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仅提供其诉称的单位上海皇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孙仁芳对误工标准没有异议,但认为误工天数过高。
法院根据刘天珍的伤情以及就诊情况,酌定刘天珍的误工费为2200 元/ 月×2 个月= 4400 元;6. 交通费。刘天珍主张交通费1000 元。被告认为交通费应当提供交通费票据,根据治疗时间、次数以及距离远近,酌定交通费500 元。以上刘天珍的合法损失合计26045.98 元,根据两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李霞负担刘天珍上述合法损失的65% 即16929.89元,孙仁芳负担35% 即9116.0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