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德]马克斯·舍勒:《爱的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林克等译,刘小枫编校。
[1] 但客观的爱的秩序之理念并不取决于上帝的存在之命题。
[2] 方括号中的字为中译文之晓畅而加。
[3] 指作者《同情的本质和形式》一书的第二部分。
[4] 原文为“Dieses Eine”,专指一种特殊的爱,即作者下文所称之上帝——上帝即爱。
[5] 无差异区(Indifferenz zone)只是一种观念断面,它永远不会被我们变换的性情行为完全达到。
[6] 参阅博叙埃《论对上帝和自我的认识》,第一章。
[7] 指《爱与认识》一文。
[8] 手稿在此中断。
[9] 斯宾诺莎的亚宇宙论(Akosmismus)与这种观点非常接近;请参照他在《知性改进论》的导言中的阐述。
[10] 手稿在此中断。
[德]哈特曼(Nicola Hartmann,1882—1950)
《伦理学》(1932)(节选)
《伦理学》(1932)(节选)
一、道德意识中的多样性和统一性
1.道德命令的历史多样性
伦理学的一般任务一经确立,较特殊的问题就产生了:它应当针对何种道德?进而是否存在某种统一的道德?我们是否应该将自己时代和国家的统一道德视为出发点?或者说,我们是否要回溯得更久远一些,去领会那些将我们与其他民族或时代连结起来的基督教国家的道德?如果人们同意这种定向的基本主张,就无法戛然止步于任何历史经验主义的界限。除“爱你的邻人”的道德之外,人们很可能还会去审视“以眼还眼”的道德。但是,现象领域会因此变得无界限可言。斯宾诺莎、康德和尼采的伦理学,希腊古典伦理学,哲人的斯多葛主义理想和伊壁鸠鲁主义理想,柏罗丁主义者和教会神父的超验道德,还有印度和中国的道德,所有这些主张——无论它们离我们远近如何,也无论它们在我们时代的生活中是否还有生命力——都宣称自己是真正伦理上的人性善,主张成为伦理分析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