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讼:(一) 原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