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用再进一步追问康德的伟大洞见的意义以及更精确的含义,特别是因为本文并没有打算反对这些我们致力研究的东西。
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康德从这一洞见中总结出来的结论。因为他相信,他已经有效地证明了——比他已有的多得多——如下结论:由正确的方法所展开的伦理学必须排斥对善和不善的概念的预设以及这些预设本身的建构——不仅包括善物和目的,而且包括所有的价值物和一种非形式的本质。“所有的实践律令——将一个诉求本质的客体(质料)预设为意愿的决定性根基——都毫无例外是经验主义的,并且能够为非经验的法则提供帮助。所谓‘诉求本质的客体’,我是指一个其本质已被诉求的客体。”[1]
康德已经正确地尝试从伦理学基础的设置中取消事实上的善。不仅如此,他还想排除对“从善物中得以体现其自身价值物”的思考。但是,这一想法除非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才是正确的:首先,可以把价值概念从善中析离出来,而不是发现价值在自律现象中得以实施;其次,可以从作用于我们快乐和痛苦的状态之上的善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中获得价值。这也就是康德默认的预设之一。接下来,进一步得出的结论(即,正确与错误以及善和恶的道德,只关涉到不同目的之间的形式化联系——作为与矛盾和不调和相反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向我们预示着,有一种既不先验存在也不独立的经验主义的目的被任何形式(即形成意愿的形式,形成过程中,令人置疑的意愿的价值取向是在没有任何关于目的的确定观念的情况下给定的)的一种存在所假设。我们不得不声明,康德在得出这些结论的过程中犯了错误。正是通过这些错误——而不是通过康德对所有善和目的伦理学的正确排斥,产生了上述错误主张的第一个方面,也就是说,第一种非形式伦理学非常有必要成为善和目的伦理学。对这一结论更精确的论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