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的调查结果: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存在若干问题。
①教师资格学历要求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师范高等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教师队伍的发展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的转变,先前在我国教育发展水平低下、师资匮乏的条件下对于教师资格学历的要求显得过低,已经不再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教师学历的高要求。“虽然我国有些地区经济发展严重落后,教师队伍严重匮乏,学历连目前的要求都达不到,但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为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提高学历要求是迫在眉睫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