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6日,卫生部妇幼局颁布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根据3岁前小儿身心发展的特点,提出托儿所教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小儿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发展,为造就体魄健壮、智力发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打下基础。该文件开篇即强调3岁前是小儿体格和神经心理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并从小儿的脑神经生理机制出发,强调早期教育对小儿的智力发展极为重要。该文件指出要发展小儿模仿、理解和运用语言的能力,通过语言及认识周围环境事物,使小儿智力得到发展,并获得简单知识。
可见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无论是3岁以前的小儿,还是幼儿园中3~6岁的幼儿,幼教法规都强调要依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实施教育,体格发展被放在优先位置,语言与智力发展、常识的学习也得到特别强调。
1989年,国家教委先后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两个文件均指出,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比起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政策文件不再强调为小学做好准备,更加专注于3~6岁幼儿全面、健康、和谐的发展。《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指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在对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任务进行更详细的论述过程中,特别提到了幼儿活泼开朗性格的培养,呼应了身心和谐发展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