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统治者奉行的是“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蕃汉不同治”的治国政策,对于契丹族以及辽国境内的北方其他部族人民,采取的是与汉族和渤海人截然不同的统治政策和制度。科举制度作为“汉制”,只是用以对待汉人的,其目的是为了笼络汉人地主阶级参加政权,扩充其统治集团,巩固并加强契丹贵族的统治。因此科举是专为汉人而设,应举者仅限于汉人,绝对不允许契丹族以及其他北方部族人涉足考场,否则治之以罪。其目的,在于保持契丹人骑马驰骋的尚武旧习,借以维护他们永远居于统治地位。这是辽代应举禁限之一。
但是,随着契丹社会的发展,契丹族以及北方其他各部族,与汉族的杂居和日益密切的经济、文化交往,使之受到汉族文化的强烈影响,仰慕和崇尚汉族文明并希图以此获取科举功名成为当时的趋势。于是,契丹族的某些文人就冲破不许“就科目”的禁令,径自参加了科举考试。辽末率众西迁中亚、建立了西辽国的耶律大石,是辽朝皇族人,就曾在天庆五年(1115年)登进士第。[16]郑恪为辽国北方的白霫北原人,29岁时举进士中第三甲。白霫与奚族毗邻,居中京以北地区,是与契丹族习俗相近的一个游牧民族。据《郑恪墓志》记载可知,他29岁进士登科时为清宁八年(1062年)。这说明至少在辽道宗朝,白霫人参加科举已为法律所允许。也可以说,至少到辽道宗时,包括契丹族在内的北方各族人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了。另外,据《金史·选举志》的记载,辽后期契丹人所参加的科举考试,是与汉人同样的科目,并未另立契丹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