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古时候其他大部分共和国一样,古罗马是依据土地分配方法而建立的,也就是将全部的公有土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组成国家的各个市民。但是结婚、继承、割让等人为变化会把原来的分配弄乱,常使本来应该用来供养许多家族的土地为一个人所占有。为了矫正这种问题,古罗马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也就是规定各市民可以占有的土地量最多不得超过500朱格拉,约合350英亩。据我所知,这法律虽然执行过一两次,但多数时候都被人避开了。土地财产的不均衡现象越来越严重。没有土地的市民占了大多数,根据当时的风俗人情,没有土地就很难维系自由人的独立。现在,没有土地的人,如果稍微有些资财,就可以租借他人的土地耕作或者是经营某种零售业;就算没有一点资财,亦可当农村劳动者或技工。但是,在古罗马,富裕人家的土地都是由奴隶耕作的;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进行耕作,监工本身也是奴隶;所以,穷困的自由人,很少有机会能够成为农民或农村劳动者。所有的商业、制造业,甚至零售业,也都由奴隶经营。富人们的富有、威望与防卫,让一个贫穷的自由人几乎没有办法和他们竞争。所以,没有土地的市民,除了在每年选举的时候得到候选人的赠金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生计来源。当护民官想鼓动人民对抗富豪时,就会让人民追忆古代的土地分配制度,并把那种限制个人私有财产的法律当作是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人民为了得到土地而大闹的时候,我们相信,富豪们是绝对不会分任何土地给他们的。但是,为了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民的要求,富豪们通常会建议建立新殖民地。作为征服者,就算在这样的情况下,罗马帝国也没有必要派遣市民到世界各地去谋求出路。大多数情况下,它都把自己征服的意大利各地的土地分配给他们。在那里,他们就像在共和国的领土上一样,不能形成任何独立的共和国,最多也只能形成一种自治团体。这种自治团体,虽然有制定当地附属法律的权力,但是在司法权及立法权方面,仍然需要顺从母国的统治。但这种殖民地的建立,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要求,还可以借着这个机会在当地建立一种守备队——因为这个殖民地刚刚被征服,当地人民是否服从还不能确定。所以,不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它建立的目的上,罗马殖民地和希腊殖民地都是完全不相同的。因此,原来用来表示这种建立的词语,也有很多不同的意义。拉丁语“colonia”表示“耕地”;相反,希腊语“απουχμα”的意思却是“离开家,离开故乡,出门”。罗马殖民地和希腊殖民地虽然在很多地方都不一样,但建立殖民地的利益却同样显而易见。这两种制度的建立,都可以将原因归结于迫不得已的必需或明显而易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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