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还将“严格控制市、镇人口”上升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强调要进一步“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指出,“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申领《暂住证》。这是城市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的鼻祖制度。
1992年8月:在《公安部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中,允许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村人口以“地方居民城镇户口”“蓝印户口”入户,统计为“非农人口”,并享受与城镇人口的同等待遇。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允许“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已满二年”的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在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才开始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并放宽了解决夫妻分居申请的限制,也允许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还对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放宽了落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