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三四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对“共同体”作出过诸多重要论述,极大地推进了共同体理论的发展。一是在个人自由与共同体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个人附属于群体,“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个人只有依靠共同体才能实现其自由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①二是对“真正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进行了区分。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本身有诸多发展阶段和类型,包括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原始共同体及其各种演化形式),经过阶级、国家、货币等“虚幻共同体”,到未来共产主义“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真正共同体”等诸形态,分别对应个人发展的三大阶段,即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他看来,“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种真正的共同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是真正共同体的最大价值和目标。然而,尽管马克思在其一生著述中多次使用“共同体”这一名词,对共同体的具体形式也多有涉及,但他从来没有给“共同体”作过一个严谨和规范的学术界定。这是因为相较于对共同体本身的研究,马克思对“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什么样的共同体形式与之相适应的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他坚持认为,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和各种社会生活的组织形态是紧密相连的。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共同体不同形态的演变与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发展的关系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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