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6月26日,77岁的老人方某路过某中学时,被正在打群架的黄某、杜某、范某、陈某等4人撞倒在地。随后老人将4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老人说自己是被其中一人撞倒受伤的,但弄不清究竟是谁。他说:“我也没看清究竟是谁把我撞倒的,只晓得有几个十几岁的娃儿在打架。打架过程中,我被其中一个娃儿撞倒了。随后,我就被送去医院了。”而4名被告均认可将老人撞倒的事实,但都表示不是自己撞的。最后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判决4名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近4万元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类侵权行为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侵权,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各人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也就是说他们并非具有共同伤害他们的目的,但是这类行为从形式上看也是多人共同造成的侵权,因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2人以上致人损害,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