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痕迹的含义在于意指却又不显现,在于建立一种与他者性的关系——人格的和伦理的关系,义务——却又不使他者性露面,如果因此痕迹并不属于现象学,不属于对显现和自我隐蔽的理解,那么我们至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接近它,从它所中止的现象学出发去把握它的含义。
痕迹不是像其他什么的符号。但它却也具有符号的作用。它可被把握为某种符号。由于罪犯有意或无意的举动,侦探可以把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作为线索;猎人追踪野兽的痕迹,从痕迹去发现所追目标的活动;历史学家对前世留下的古迹中进行考察以便探究作为当代地平线的古代文明。所有的一切都被安排在一个秩序,一个世界内,每一事物在其中无一不指示着他者或从他者那里获得揭示。对于如此理解的符号来说,痕迹相对于其他符号仍然有它的例外之处:它意指着,却无意作为符号,它摆脱了以它作为目标的所有计划。在“用支票结算”的转账中,我们在票据上留下一种痕迹,此痕迹属于世界的秩序本身。与之相反,真正的痕迹干扰着世界的秩序。它“在迭印中”到来。它的原始含义铭写在印迹内,有如某位罪犯,由于害怕罪行暴露,总是以擦掉此印迹为快。留下又抹去痕迹者什么都不想说,也不愿意留下的痕迹现出什么动静。它以不可恢复的方式干扰了这个世界。因为它已绝对地成了过去。存在作为留下痕迹,就是过去,出发,就是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