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员工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有义务也有责任维护企业的秘密,切勿一时糊涂起贪念,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我国《公司法》就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否则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下面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实践中出于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考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二者的目的都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一回事,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这个义务就产生了,即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这种义务仍然不能免除。事实上,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因此,保密协议并不禁止保密义务人从事竞争业务,仅仅明确约定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因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保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