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在两种情况下,不一致都是在心灵状态(信念或欲望)之间与它们的表达之间的,而不是在这些表现心灵状态的那些陈述之间的。我们必须仔细地把两种欲望的表达与我有欲望这些陈述区分开来。没有“黑尔欲望x发生”与“黑尔不欲望x发生”的不一致,“让x发生”与“不让x发生”也会互不一致。因此,以上两个陈述是否不一致,及如果不一致的话,是在何种意义上不一致,我们不需要对这些加以讨论。
还必须注意,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这一论题尚未在论证中发挥关键作用。我们在上一章里提及它只不过是要在这里预告要谈的,对它的运用表明合理的道德思考需要对事实的认识除外;而且正如我们所理解的那样,我们甚至可以摒弃它,条件是我们接受这一观点:即所有的规则,全称的或单称的,要使它们成为是合理的,都必须依据对事实的认识来制定它(第5章第1节)。但接下来,可普遍化将发挥关键作用。
我想强调的是,严格地讲,不存在不同程度的可普遍化,而麦基(Mackie)先生却认为存在不同程度的可普遍化(作品,1977年:83页及以后)。我认为,道德判断仅仅在一种意义上是可普遍化的,即它们使以下成为必要:对所有情形而言,同等的判断在它们的可普遍化方面是同等的。然而,正如麦基所理解的那样,随着我们的道德推理理论的发展,在我们处理这种单一逻辑性质的用法中有一种进步。上一章论证的结果推动了这一进步。即从因我自己的经验而接受的规则到因我应当具有的经验而接受的规则这一步,如果我处在某个他人的位置上,且与他有相同的偏好的话。在确定这一步的可能性方面,我们诉诸可普遍化,只是为了限定在上一段里提到的程度,并不要求超出刚才限定的可普遍化的任何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