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的两种主张是没有根据的。一种主张是,目的的概念只有在精神的领域或人类的意愿中才能被基本实现;另一种主张是,运用这个概念的神学推理,可以超越这个领域之外。一个人可以在“对精神客体的内在理解”缺失的情况下谈及目的。顺便讲明,这也是康德的正确观点。他将形式理性的“有目的性”看作“其理念形成其现实基础的东西”。其中没有错误的限制。但是,这种定义并不包括有关的有目的性(它并不属于自己的本质)的因果关系。因为,即使当我们知道作为现实基础的理念被排除在外,我们仍能意义充分地谈及目的。
无论何时,当我们提及意愿的目的(或者意愿的人的目的)时,我们关心的只是一种目的观念的特殊应用,而不是它原初的、唯一的存在和显现的领域。意愿,人等倾向于实现既定,同时也是因为它们被给定一种应然才能被实现。当我们说意愿为其自身设置了目的,我们为自己设置了目的(以及所有类似的表述),这个设置从来就不属于目的的本质(针对这个特定的目的而言),而只属于这个特殊内容(即,目的通过我们被实现)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