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现象的品格(即所在)和体验的品格,这两者构成固有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并不是建立在对于我们自己的实际体验和外来表情现象的事前理解之上的;所以,只有对所看见的动作的模仿倾向才有可能重现我们以前的体验。模仿即便作为单纯的“倾向”,也是以对于外来体验的某种程度的占有为前提的。因此,它无法解释理应在这里解释的东西。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不自觉地)模仿恐惧或者快乐的表情,这种模仿绝不单单是以这种表情的可见图像进行的;只有当我们已经完全理解表情,将它看成是恐惧或者快乐的表情时,模仿冲动才会来临。假定这种理解——如李普斯所认为的——应通过模仿倾向和由此种倾向所重现的以往体验过的一种快乐或者恐惧(以及对于重现的东西所进行的投影式的体验性感受,即置身于他人情况之中来感受)来完成,那么我们便活动于一种明显的循环圆周之中了。这也可以用来说明对某些动作“不自觉的”模仿。这类动作的前提是对内在行动意念的模仿,它可以以身体某些部分之各不相同的动作来完成。[8]处在非有机界的直观环境中的——比如处在不可能有灵性生命体验之表情现象的——死的自然中同一类或者相似的动作,我们也不会去模仿。此外,下述情况也说明李普斯模仿理论站不住脚:我们能够理解动物的某些体验,尽管从单纯“倾向”的角度看,我们无法模仿它们的表情动作,如狗通过叫声和摇尾巴、鸟通过啾啾鸣声来表达它们的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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