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我发现在道德问题上,仅当一个价值系统是预定的,论证才是可能的。如果我们的反对者在对给定的t类型的一切行为表示道德上不赞成这一点与我们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能够用提出论证,表明A行为包括于t类型之中的办法,使他责备一个特殊的行为A。因为A行为属于或不属于那一类型这个问题,是一个明白的事实问题。先假定某一个人具有某些道德原则,接着我们论证说,他为了前后一致,就必须在道德上以某种态度对待某些事物。我们没有论证到的和不能论证到的是这些道德原则的效准。我们只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情感,称赞或责备这些道德原则。
如果任何人怀疑这种对道德争论的说明的准确性,那就让他试图构造出甚至是一个想象的有关价值问题的论证,而这种论证本身不会归结到关于逻辑问题或关于经验事实问题的论证。我相信他不能成功地提出一个简单的例子。并且,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他就必须承认,它把纯粹伦理论证的不可能性牵扯进来,并不是如摩尔所想到的,是用作反对我们的学说的根据,而是有利于我们的学说的一个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