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断言的是,A有权利享受B对它所采取的某个单个行动,这就意味着B有对A采取这种行动的义务;(2)表述的是与(1)相反的含义;(3)的意思是,A有权利享受B对它所采取的某个单个行动,则意味着A对B有采取另一行动的义务,这一行动可能是一个类似的行动(例如一个人有被告知真相的权利,就意味着他有说真话的义务),也可能是一个不同类型的行动(例如某人享有他人的服从的权利,就意味着他有统治得当的义务);(4)表述的是与(3)相反的含义。
这四个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毫无疑问地为真;某人对他人享有权利就是他有权利以某种方式对待他人或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对待,并且,这显然意味着他人有以某种方式行为的义务。但是,人们有某种理由怀疑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实性。这种疑虑源于我们对动物和婴儿负有义务的事实。后一例子被这样的事实弄复杂了:尽管婴儿不是实际上的道德主体(我们通常是这样认为的),但他们是潜在的道德主体,因此,那种婴儿现在不负有但将来要负有的义务,譬如说,遵从和照顾他们的父母的义务,就与父母抚养他们的义务相平衡了。因此,我们最好选取较不复杂的动物的例子,我们通常认为动物甚至不是潜在的道德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