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纠葛中的仿效与异化
清末预备立宪师日取向的确立,是清廷在两次派大臣出洋考政的基础上进行多方比较之后的抉择。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清末预备立宪虽然有着明显的师日取向,但事实上各项宪政改革并非完全亦步亦趋,而是仿效之中多有异化之处。之所以如此,其深受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各种政治势力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约,是一个关键的因素。
下面拟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关于立宪的宗旨
大权政治是日本明治宪政的根本精神,也是清廷预备立宪的根本目标。清廷在实行预备立宪之前,最担心的就是皇位与君权问题。载泽考察日本时,伊藤博文详细解释了日本宪法中有关“大权必归君主”的精神。这个信息无疑正合清廷旨意。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又具体列举了日本宪法中有关君主统治大权的十七条内容,认为:“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矣。”他论及立宪最重要之利第一条就是“皇位永固”,有谓:“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46]清廷宣布“仿行宪政”的上谕就明确标举“大权统于朝廷”[47]。预备立宪以改官制为先。载泽等编纂官制大臣上奏厘定官制的宗旨时称:“立宪国通例,俱分立法、行政、司法为三权,各不相侵,互相维持,用意最善。……三权分立,而君主大权统之。现在议院遽难成立,先从行政、司法厘定,当采用君主立宪国制度,以仰合大权统于朝廷之谕旨。”[48]1906年10月,载泽等编纂官制大臣制订了一个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的中央官制改革草案,经总司核定大臣奕劻等上奏清廷。但是,清廷正式公布新的中央官制,并没有采用责任内阁制,而是仍然保留了旧的内阁和军机处。[49]丙午官制改革的流产,正是权力欲望极强的慈禧太后担心皇室大权旁落而加以压制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