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如果我们将巴特勒的“正当的”一词理解为适用于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是正当的事物的一个并不严谨的词,我们就能理解他使用“证明其合理性”时包含有道德意味,而不必认为他自相矛盾。我们能理解他为何说,为了知道某个我们通常认为是正当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首先向自己证明这一行为有益于我们的幸福,或至少与此不相抵触;然后我们就能说他显然是在主张智者派以及柏拉图试图驳斥他们时所持的前提预设。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理解巴特勒是在严格地使用“正当的”一词,我们只能理解他是在非道德层面上使用“证明其合理性”一词的,由此避免将前面提到的自相矛盾的观点归咎于他。因为,如果他主张,甚至当我们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时,我们还是有必要向我们自己证明在道义上我们应该做它,这时他就有自相矛盾之嫌了;如果他主张,我们仍然必须做的是向我们自己证明我们应该在非道德意义上做它,这样他就不会被认为自相矛盾了。现在,巴特勒关于良心的言论的主旨,特别是他的本身就带有权威性的论断,意味着他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确知而不是认为某些行为是正当的;如果据此判断,我们必须理解巴特勒在这儿是严格地使用“正当的”,并主张,甚至当我们知道在道义上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仍然需要知道我们也应该在非道德意义上做它,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的目的,因此,既然幸福就是我们的目的,我们仍然需要知道它有助于我们的幸福。但如果我们认为这就是巴特勒主张的,我们就必须允许对他持此主张作出与柏拉图的完全一样的解释。因为,如果我们问:“按巴特勒所言,当我们已经知道实施某个行为是一项义务,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知道我们应该在‘应该’的非道德意义上实施这一行为?”答案只能是“因为除此之外,我们不应如此行为”。其含义是:当我们在冷静的时候坐下来(巴特勒语),即,当我们没有在各种冲动的影响下,我们渴求的惟一的事情,因而是我们拥有的惟一目的,是我们自己的幸福,因此我们做任何事情只是为了幸福。不管怎么说,他的《布道词》的主旨,以及他的这个论断:很显然,除幸福之外别无他物对人类或任何生物真正重要,都表明巴特勒实际上是这样认为的(我们因此不得不将这个观点也归于他),即:尽管我们知道某些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向我们证明它们会有助于我们的善或幸福,因为我们只是出于对我们自身幸福的渴求而行动,如果不能证明,我们就不会做它们。这个观点其实也是已归于柏拉图的第二个观点,它与已归于巴特勒的那个观点比肩而立,与它混淆在一起,且与它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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