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约束与国家
最弱意义的国家与超弱意义的国家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这种国家看来是再分配的。[4]我们至少能设想一种介于私人保护社团体制与守夜人式国家之间的社会安排。由于守夜人式国家常被称之为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我们将称上述社会安排为超弱意义上的国家。除了直接的自卫所必需的之外,一个超弱意义上的国家坚持一种对所有强力使用的独占权,这样就排除了个人(或机构)的报复侵害和索取赔偿,但它只对那些出钱购买了它的保护和强行保险的人们提供保护和强制实行契约的服务。没有出钱购买来自这种独占权的保护的人们,就得不到它的保护。最弱意义上的(守夜人式的)国家,等于是在超弱意义上的国家之外,再加上一种(明显是再分配的)弗雷德曼式的(Fried manesque)由税收在财政上支持的担保计划。在这一计划下,所有人或有些人(例如那些需要保护者)得到一种以税收为基础的担保,而这种担保,他们在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中只能通过自己的购买保险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