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已经说过社会性的母亲并不是不能和生物性的母亲不同的,譬如贾探春之于王夫人就是一例。这种情形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领养了。没有生物关系的父子,只要这孩子的母亲是父亲的妻子,不必要特殊仪式和手续即可认为亲子,因为这孩子是出生于婚姻关系之中的;但不是从妻子身体里出生的孩子,即使确是和丈夫有生物关系的,即所谓私生子,因为不出生在社会所认可的婚姻关系中,若要确立亲子关系,必须经过领养的手续。因之,在我们辨别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婚姻关系。社会性父母的确立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在婚姻关系之外去确立社会性父母是领养。
在具体的情境中,能不能生育是很难预先决定的,除非配偶中死了一造,另一造没有续弦的意思,才能确定“无后”的事实。而且“无后”的并不一定是出于不能生育,大多是因为孩子先于父母死亡。于是领养在时间上成了问题。若是未雨绸缪,及早领养,自己却又生了孩子,又怎么办呢?若是到了配偶中有一造死了,再去领养,所领的养子在年龄上若是太幼,事实上并不能很快地接替死者的地位和财产。若是养子的年龄相当大,他的生活习惯已经养成,养父或养母是否能满意养子的行为就会成问题。何况,亲子的关系并不只是法律上的承袭,而且需要感情上的联系,因为亲子之间生活上的合作,若缺乏了感情,又会难于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