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国际收支为目的实行数量限制,B节规定,经济上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成员为保护对外金融地位和一定的外汇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可以采取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方法控制进口的一般水平。这一规定的实施目前应受GATT 1994《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的有关规则调整。
(3)以建立特定工业为目的实施进口限制,C节规定处于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成员如果为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有必要对某一特定工业提供政府援助,而采取总协定其他规定的措施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采取暂时背离总协定的任何限制措施,但需按一定程序进行。
由于GATT第18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程序烦琐,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也不大,历史上很少被援用。
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一个重大发展是1964年关贸总协定的修订,1964年11月,GATT缔约方召开特别大会,决定增补关贸总协定名为“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于1966年正式生效,从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在GATT体制内享有差别的更优惠待遇。GATT第四部分题为“贸易与发展”,由第36条(原则目的)、第37条(承诺义务)、第38条(联合行动)三部分构成,其中第36条的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