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对照的是,意愿的目的首先是欲求目标的表现内容(有些多样)。也就是说,目标内容(即,作为欲求的一个目标被给定的内容)在一个特殊行为中被表现出来的事实,将目的与目标(该目标已经在欲求自身和欲求取向中被给定)区分开来。只有在现象“脱离欲求的意识[36],倾向于对意识的表现;同时又倾向于表现对目标内容的理解”[37]中,目的意识才能实现。所有被称之为意愿目的的东西预设了一个目的图景!如果目的不首先是目标,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变成目的!没有目的,目标仍能被给定;但如果没有先在的目标,就没有目的可以被给定。我们不能从无中创造出目的,或者如果没有先在的指向某物的欲求,就无法设定一个目的。
当目标内容(即它的图像内容)以将要被实现(即,绝对应当被实现)被给定时,(或者说,当目标内容被意愿时)这种被表现的目标就变成了我们的意愿(或任何东西的意愿)的目的。反过来看,欲求能够停留在目标的意识水平上,意愿(即目的的意识)的种类总是图像(或意义)明确的某物的意愿,也是一种“类图像性质(Bildhaftigkeit)内容”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