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26】
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1. 案件事实
原告蒋鲜丽因与被告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发生返还公益捐赠纠纷一案,于2001 年9 月22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因家庭困难,多年拖欠学费。为了继续求学,通过向社会请求帮助,获得了各方面的捐款。这些捐款都由被告陈马烈存入自己名下,并拒绝向我返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陈马烈私自存款行为无效,退还17430.84 元捐款,并赔偿交通损失费300 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 万元。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 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育才学校教导主任出具的捐款清单,用以证明该捐款是捐给蒋鲜丽的。2. 浙江省金华市红旗建筑工程公司赵洪标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赵洪标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1000 元。3. 浙江省义乌市一署名“好心人”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该人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1000 元。4.2001 年6 月6 日出版的《杭州日报》,用以证明天地实验小学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2619.34 元。5. 浙江省女记者协会2001 年5 月27 日出具的字条,用以证明该协会向蒋鲜丽捐款5000 元。6. 吴彩珍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吴彩珍未委托被告陈马烈保管捐赠款。7. 沈爱群寄给蒋鲜丽的信件,用以证明被告陈马烈保管捐赠款可能用于他人。8. 戴根清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本人要求将捐款交由蒋鲜丽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