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一般而言,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这种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基于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1)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实际上并未结婚;(2)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3)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即结婚前给对方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律虽然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基本原则,但究竟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法院会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比如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接受彩礼的一方即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相对于男方提出而言,返还的彩礼金额要多一些。
彩礼的给付与收受不限于男女双方,往往涉及双方父母,甚至中间人(主要是媒人),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会声称自己不是收受人或对方非给付人。所以,为了便于解决纠纷,如果在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能结婚,由实际支付彩礼的人比如男方父母作为原告,实际接受的人作为被告比较合适。所以,建议女方父母不要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人。另外,男方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拿不出送彩礼的证据,所以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让他们作为见证人,也可以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尽量不用现金,这样就会有对方的收款记录,避免日后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