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其发展需要建立完整的决策、执行和控制系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管理存在着重决策和执行、轻控制与监督的现象。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决策上的失误与执行上的偏差,很难被及时发现,责任也难以被追究。另外,由于我国不少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缺乏具体的罚则,或者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而使教育法不能有效实施,特别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常常得不到有效制约,影响了教育法的权威性,阻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的社会效益,必须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二)制定《教育督导条例》,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教育督导工作。随着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教育法制不断完善,大规模的教育基础性建设工作基本完成,我国行政权本位下的教育督导机制表现出诸多不适应。2007年1月28日,原教育部部长周济在第八届国家督学会议上曾发言指出,面对教育的新形势和督导任务的新变化,目前的教育督导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学校多头评估、重复评估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行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法规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督导机构和队伍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35]必须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