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点已经得到证明:(1)柏拉图和巴特勒确实都在以某种思想风格努力证明正当的行为,在“正当的行为”的严格意义上,会有助于行为人的利益;(2)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在于确信,甚至当我们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我们也不会做它,除非我们认为它有利于我们;(3)在这个信念背后隐藏着的,也确实必然会推断出的信念是,渴求对自己的某种好是自觉行为的惟一动机。
然而这些信念是正确的吗?因为,如果能够证明它们不是正确的,那么至少柏拉图和巴特勒试图证明正当行为的有利性的理由就会消失。
认为就算我们知道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我们也不会做,除非我们认为实施它对我们有好处,这一观点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个悖论。首先,我们无疑会容易将这个悖论表述错误。我们会说,这个信念确实意味着我们根本不可能做任何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因为如果我们出于私心做了某个事情,我们所做的就不是义务;而事实上,它意味着我们只是出于私心才做事。但这样说就犯了错误,即认为我们实施一个行为的动机可能与它的正当性或不正当性有关。受道德约束是指受道德约束去做什么事情,即使什么事情发生;就算只是出于最低的动机我们才使应该使之发生的事情发生,我们仍然已经做了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我称赞A,只是为了蔑视他的对手B,或者是为了保证将来从A处得到好处。当我们加以思考时,就会看到,这个事实与我是否应该给A称赞这个问题毫无关系。这一信念中内在的真正悖论在于它意味着不存在道德正当之类的事。如果我称赞A仅仅是为了将来获得好处,即使我称赞他时,或者认为或者知道我应该这样做,但不管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我都绝不受我这么认为或知道的影响,那么就算必须承认,我做了我道义上应该做的事情,也不得不承认我的行为无道德正当可言。我们讨论的这个信念实际上是通常所说的道德需要约束力的原则,即,为了激发一个人去实施某个行为,让他相信他受道德约束去这么做,不仅远远不够,甚至毫无用处,相反,我们必须迎合他想要让自己更好的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