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都是由社会环境为我们塑造的,这两方面的事实蕴含着,一切道德都是社会性的;这不仅仅因为我们应当考虑自身的行为给他人的福利所带来的后果,而且因为这本身即是事实。他人也会考虑我们的行为,并相应地对我们的行为作出反应。这种反应事实上会影响我们行为的意义,因此赋予意义也就不可避免,就像与物质环境的交往那样不可避免。事实上,当文明推动物质环境的发展,使之愈益人化时,物质能量和事件在人类活动中也就愈益发挥作用。不论我们是否认识到这一事实,我们的行为都受到社会的制约。
习俗对习惯的影响以及习惯对思想的影响,便足以证明这一论断。当我们着手预测行为的后果时,最明显的后果往往来自于他人。就我们的行为得以延续或中断而言,他人的合作和反对是主要的事实因素。与同侪的相互关联,既能够为我们提供行为的机会,又能够为我们把握机会提供便利。个人的所有行为都确凿无疑地带有其共同体的印迹,其所使用的语言亦然。之所以难于认识到这种印迹,在于不同团体的成员禀有不同的印迹。我得重申,此种社会渗透性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应然,不是可欲或不可欲的东西。它并不确保某种行为的真与善;没有理由把罪恶的行为看作个体的,而把正当的行为看作社会的。同人的各种善举一样,对自身利益刻意的、无耻的追逐,也是受到社会机遇的制约的,所不同者在于,对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性的认识的性质和程度不同,两者各自的方法不同。不妨看看当今比比皆是的自我追逐,亦即金钱和经济力量的效力。金钱是一种社会产物,财产是一种法律习俗,经济机遇则依赖于社会状况,它们之所以成为追逐的目标,完全同社会的崇尚、声望、竞争和权力相关。如果说挣钱在道德上是可耻的,那是因为上述的事实,而并非因为挣钱的人脱离社会,孤立自私,或者因为他根本不依赖于社会。他的“个人主义”并非源自其天生的本性,而是源自他在社会环境影响下所形成的习惯,源自他的具体目标,而这些具体目标则是社会条件的反映。一个人可能运用各种社会关系来不公正地牟取自身利益,他可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些关系来满足私欲。因此,他被指责为自私。然而,其行为及其所遭遇的反对都是社会范围内的事实,都是社会现象。他是把不公正的私利当作社会财富来追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