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教育法律体系是由国家各级权力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受共同原则指导的、具有内在协调一致性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作之一。正因如此,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强调,“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21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需要大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中的作用。[23]当前,我国在教育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走出了一条发展中国家走向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教育立法起步较晚。随着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分化和改组,教育领域内的各种新现象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的利益和关系亟待教育法的规范和调整。三十多年的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体系的框架,结束了我国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但也暴露出教育法律法规结构失衡和体系不足的显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