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们仍然没有回答和触及最重要的问题:动机问题,而对此,精神分析研究的材料可能提供了某些更好的说明。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区分“权力主义的”良心与“人道主义的”良心,这种区别仍遵循着权力主义伦理学与人道主义伦理学之间的区别那条一般的路线。
一、权力主义的良心
权力主义的良心是一种内在化的外在权力、父母、国家、或在一种文化中所发生的不论什么权力的声音。在人与权力的关系仍为外在性的情况下,没有伦理制裁,我们简直无法谈论良心;这样的行为仅仅是权宜之计的行为,它由对权力的恐惧和希望得到奖赏来调节,总是依赖于这些权力的实际存在,依赖于他们对人们正在做什么的知识,和他们的被说成或实际的惩罚与奖赏的能力。人们产生一种源于他们的良心而出现的罪恶感情这一经验,实际上常常只不过是他们对这样一些权利的恐惧而已。确切地说,这些人并不感到有罪,而是感到害怕。然而,在良心的形成中,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把诸如父母、教会、国家、舆论之类的东西作为伦理的和道德的立法者来加以接受,人们采用了它们的法律和制裁,因而把它们内在化了。外在权力的法律和制裁仿佛成了人自身的一部分,而不是对人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的责任感;人们感觉到了对某种内在的东西、对他们的良心的责任。良心是一个比对外在权力的恐惧更为有效的行为调节器;因为,人们可以逃离后者,却无法逃避自身,因此,也无法逃避已经成为人自身之一部分的内在化的权力。权力主义的良心就是弗洛伊德所描述的超我;但是,正如我在后面将要表明的那样,这仅仅是一种良心的形式,或者说还只是良心发展的一个可能的预备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