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WTO并不禁止各国给予外国投资优惠待遇,但中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已能从WTO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得到比先前更多的保障,保留这种优惠待遇已无太多意义;另一方面,给外国投资优于国内投资的优惠待遇,意味着中国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影响在中国境内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最终可能对国内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逐步取消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也是加入WTO以后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3.市场准入原则的影响
WTO市场准入原则指一方成员允许另一方成员的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目的是向外国商人提供一个有益于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的商业环境。从国际直接投资的角度看,市场准入的实质在于东道国开放市场,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理的方式进入该国的国内投资市场。虽然如此,由于TRIMS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没有涉及真正意义上的有关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却从服务的角度,特别强调了市场准入的原则,要求各成员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冲击。中国在加入WTO时,已对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市场准入作了具体承诺,这些承诺直接影响到中国相关的外资法律和政策。从中国现行的外资法律体系来看,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批制度以及中国对国内投资领域的划分,其中一些限制与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显然与市场准入原则是不相符的。未来,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深入发展,市场准入原则在投资领域中的不断渗透,中国相关外资立法必须做好适时调整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