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行政监督方面,国家建立了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监察制度和教育审计制度。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专门设置了视导司,在各地区和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都专门设有督学室或视导室(科、组)。1955年4月,教育部曾发出了关于加强视导工作的通知。但是由于受政治的干扰和“左”的思想的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曾被忽视、削弱甚至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重新开始重视教育督导工作。198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建立了督导司。同年年底,国家教委发出(87)教督字00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全国教育系统建立教育督导制度。1988年9月,原国家教委、人事部又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其教育行政部门内建立教育督导机构或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以上两个文件促进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建立,推动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及督学的条件、督学的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5月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对教育督导工作作了规定和要求。目前,全国已形成中央、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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