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的一个最好的例证是普及了禁止各种形式族内婚的法律和准则。有时,一个部落被分成若干集团,一个男人必须从自己所属的集团之外娶妻。在希腊教会中,同一孩子的教父与教母不能结婚。在英国,直至最近也不允许一个男人与亡妻的妹妹结婚。这种禁止不可能以所禁止的结合会带来什么伤害为理由证明是正确的,它们只能以古老的禁忌进行辩护。但更有甚者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仍看作法律并不允许的各种形式的乱伦,大多数人还是以一种与它们的实际危害不相称的恐怖来看待,这种恐怖必须被看作先于理性的禁忌的结果。笛福[6]笔下的摩尔·弗兰德斯远不是个典范,而且毫不犹豫地犯下了许多罪行;但当她发现自己无意中已与弟弟结婚时,她吓坏了,而且再不能忍受把他看作丈夫,“尽管他们在一起幸福地生活了许多年。这是虚构的,但对生活的确是真实的”。
禁忌作为道德行为的来源具有一些重要的优势。比起任何纯粹的理性准则来说,它在心理上的强制力要大得多;例如对乱伦浑身战栗的厌恶与对伪造罪一类的罪行冷静的谴责相比较,人们并不迷信地看待后者,因为野蛮人并不犯这种罪,而且禁忌道德可能是完全准确和确确实实的。的确,它或许禁止了诸如吃豆子一类的根本无害的行为,但它也可能禁止了真正有害的行为,如谋杀,而且这种禁止对于原始社会来说,比实行任何其他的伦理方法更为成功。它对于加强政府的稳定也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