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些传统之间的差异远远不只是它们的实践合理性与正义解释上的相互争执;它们所开列的美德目录互不相同、在自我的概念上不同,在形而上学的宇宙论方面不同。它们也在解释实践合理性和正义的方式上不能达成一致:在亚里士多德传统中,是通过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相继的辩证法事业精神而做出解释的;在奥古斯丁传统内,是通过服从《圣经》启示的神的权威——经过新柏拉图主义思想的中间传递——来解释的;在苏格兰传统内,是通过反驳前辈的方式,通过从他们已经接受的前提开始争论的,休谟提出了他的解释;而在自由主义之内,关于正义的一连串热闹的解释却在没有任何结论的论战中继续着,与之相随的实践合理性观点部分也是如此。
更有甚者,这些传统在其相互关系方面有着非常不同的历史。亚里士多德传统的信奉者们在他们自己中间争吵不休,看是否必定要对奥古斯丁派采取敌视态度。而奥古斯丁派在同一问题上意见也相互分歧。亚里士多德派和奥古斯丁派都发现他们自己必然要与休谟不和;而且在某种不同的基础上也与自由主义不和。自由主义则不得不否定所有其他主要传统的某些主张。所以这些传统的每一种传统和叙述历史,都涉及那一传统内部的论战与探究的叙述和传统之间以及对手之间的论战与分歧,这些论战和分歧逐渐也规定了这些各种各样敌对关系在细节上的论战和分歧。然而,正是在这里,对论证的进一步追究提出了关键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