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元丕、陆睿与仆射李冲、领军于烈都得到不死之诏,有免死金牌。陆睿被诛杀后,元宏赐诏给李冲、于烈说:“陆睿谋反叛逆,自负神明;违背誓约的是他,不关朕的事。谋反叛逆,和其他罪不一样,就算我想宽恕他,又如何能够?但是,我仍然不忘之前的誓言,允许他在别的地方自杀,免于屠戮。元丕的两个儿子、一个弟弟,带头叛乱,连坐应死,特别宽恕,贬黜为民。朕本期望能够善始善终,但是他们自己弃绝于朕,他们的违心乖戾,何其可悲!所以特别向你们说明,想必你们也不会见怪。除了谋反之外,我们之间的誓言,仍然皎如白日。”李冲、于烈都上表致谢。
【司马光说】
爵禄废置,生杀予夺,是人君驾驭臣下的权柄。所以先王之制,虽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一旦有罪,都不能直接赦免,一定要在槐树荆棘之下,进行审理,可赦则赦,可宥则宥,可刑则刑,可杀则杀。视案情轻重,作为量刑标准;依当时局势,决定判决宽严。所以,人君得以施恩,也不失其威严,臣子得以免罪,而不敢自以为有所仗恃。到了北魏时期则不然,勋贵之臣,往往预先许之以不死,让他骄纵而触罪,犯罪之后,又把他杀了。这不是以不能守信的诏令,来诱使他犯罪,把他陷于死地吗?刑政之失,没有比这更大的了!